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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争取到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

作者:包敬立律师 发布时间:2021-06-07 浏览量:0

如何争取到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

案号:(2020)苏0303刑初150号

检察院指控20196月至7月,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未实施犯罪活动需要银行卡用于转账,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该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收取、转移诈骗犯罪所得,涉及诈骗金额共计70余万元。

案件难点:本案是检察院已确定量刑意见46年有期徒刑,作为辩护人如何能让法院在量刑意见以下量刑,有很大的难度,辩护人成功从案件罪名上入手,最后虽然法院没有变更罪名,但让法院采纳辩护人在3-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,最后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。

法院经审理认定:

被告人与同案犯几人明知诈骗团伙可能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,仍按照上线的要求积极准备银行卡等犯罪工具,并按照上线指示寄送银行卡,构成诈骗罪,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,获利较少,系从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。

最终判决:被告人杨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21000

律师辩护意见:作为杨某辩护人,提出辩护意见如下:

在量刑上,杨某具有以下从轻、减轻情节:

1.杨某是从犯,杨某的行为只是出售了银行卡,为从事诈骗的人员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,没有参与实施诈骗行为,没有与诈骗人员有过任何接触,不存在共谋,没有获利,转账到自己银行卡的钱并不知情,转入多少钱,什么时间转的,都不清楚;其提供的银行卡受害人也不是直接打到他卡上的,也是经过了两手、三收才转到他的卡上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【从犯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本案杨某起到的是辅助作用,情节较轻,应当减轻处罚。

2.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属于坦白,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

3.杨某愿意认罪认罚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制定了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三。9.从宽幅度的把握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,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。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有自首、坦白情节,同时认罪认罚的,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。因此,根据杨某在本案的情节,有坦白,愿意认罪认罚,辩护人认为对杨某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。

4.杨某系初犯、偶犯,根据刑法规定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

综上,杨某系坦白、愿意认罪、认罚,又是初犯、偶犯,辩护人认为应对其减轻处罚,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量刑。

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被采纳,判处三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

本案代理律师:包敬立律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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